时间: 2025-04-15 11:13:26 | 作者: 球磨机设备
“我们明白,捕毒鱼是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初只是想着好玩,还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夜晚不会被发现,结果完全错了,我们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服从法律。”在庭审结束后,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杨某、罗某某表达了他们的懊悔之情。
近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对四名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杨某、罗某某,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法院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七个月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三个月;其余三名被告则各被判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同时,法院责令四名被告一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7184元,并通过义务巡河、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等形式,承担由渔业资源损害导致的生态功能损失,共计71840元,直至生态修复完成。
经法院查明,2024年9月7日晚上约19时,杨某某、钟某某、杨某、罗某某四人携带了5个强光头灯、4个抄网、1个鱼护、10斤油茶枯和6斤生石灰,从贵州省玉屏县的大龙镇来到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江屯村大坪湾组河边。在路边,他们先摘取了“羊骨骚”草,接着将“羊骨骚”草与“甲氢菊脂”、油茶枯、生石灰混合后,投放到二龙塘河中,最终捕获了218尾、重22.45斤的渔获。
法院认为,四名被告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禁止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显然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的法规,其行为不仅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更是对水产渔业资源的巨大破坏,严重污染了水质,并对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依法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法院结合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特别提示,使用毒药或其他化学物质进行捕捞的行为,即所谓的毒鱼捕捞方式,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这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仅会导致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也可能给民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非常大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任何破坏渔业资源的办法来进行捕捞。同时,禁止制造、销售或使用禁用的渔具,严禁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进行捕捞,使用的捕捞工具不小于法定最小网目尺寸,捕捞的渔获中幼鱼数量不允许超出规定比例,并且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